- 站内搜索
-
-
社会团体登记办事事项规程
社会团体登记办事事项规程
申请对象:
从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
办理条件:
1、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,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
2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3、有固定的住所;
4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5、有合法的资产和为来源,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;
6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审批程序:
申请人提出申请;受理;审查;审批;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
办理时限:
15个工作日
需要提交的材料:
1、筹备申请书;
2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;
3、验资报告,场所使用权证明;
4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
5、章程草案;
申请书格式:有
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:无
承办机构电话:民政局办公室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