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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登记办事事项规程
收养登记办事事项规程
申办对象:
需收养孩子的单位及个人
办理条件:
1、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,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;
2、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,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;
3、孤儿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,社会福利机构对具备收养条件者,开具同意送养证明;
4、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,夫妻共同收养子女,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,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;
审批程序:
申请人提出申请;受理;审查;审批;符合条件发放收养登记证
办理时限:
30个工作日
需要提交的材料:
1、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;
2、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,本人年龄、婚姻、家庭成员、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;
申请书格式:有
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:
收费标准:
250元,收费依据:《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》价费字《1992》349号
承办机构:
民政局办公室
